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提高了增值稅的起征點幅度區間,廣東省決定按最高標準執行增值稅起征點,即銷售貨物、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據此測算,廣東省免納增值稅納稅戶數增加51萬戶,惠及稅額15.43億元。
根據財政部第65號令,自2011年11月1日起,全國大幅上調增值稅起征點,并規定了增值稅起征點的調整幅度區間,其幅度為:銷售貨物、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而廣東省決定在全省范圍內按照最高標準執行增值稅起征點,即銷售貨物、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此前該標準為: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元(含);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3000元(含);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200元(含)。
業內人士認為,此舉有利于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為企業減負,如以個體工商戶月銷售額2萬元計算,每月最多可少繳稅額600元,年增收入7200元。而在新標準下,我省免繳增值稅的納稅人戶數將從32萬戶增加至83萬戶,48%的增值稅納稅人將無需繳納稅款,惠及稅額15.43億元。在廣東省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落后的東、西、北地區,效應會更為顯著,如梅州市、湛江市絕大部分的小規模納稅人無需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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