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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財政部下發通知稱,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我國海洋進行石油(天然氣)開采作業的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要求,并直接用于開采作業的設備、儀器、零附件、專用工具,在規定的免稅進口額度內,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同時,財政部還規定,對在我國陸上特定地區進行石油(天然氣)開采作業的自營項目進口物資免稅。其中,陸上特定地區為:我國領土內的沙漠、戈壁荒漠和中外合作開采經國家批準的陸上石油(天然氣)中標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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