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和加強對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被認定為居民企業的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的所得稅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發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是指由中國內地企業或者企業集團作為主要控股投資者,在中國內地以外國家或地區(含香港、澳門、臺灣)注冊成立的企業。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是指因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而被認定為中國居民企業的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
文件規定,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履行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并在向非居民企業支付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款項時,依法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分別對居民身份認定管理、稅務登記管理、賬簿憑證管理、申報征收管理和特定事項管理等問題做出具體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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