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率計算征收(具體稅率參照當地規定)。
印花稅(土地出讓或轉讓合同)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契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計稅依據為成交價格。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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