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稅訊集萃(07.13-07.19)
【問題】山東省某酒業集團公司采取交款提貨的方式,向其下屬一家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銷售自產的白酒。因售價偏低,主管國稅機關要求該酒業公司補繳增值稅、消費稅。該酒業公司認為,酒業公司與銷售公司均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若銷售價格低,銷售公司繳納的增值稅就相應多些,從整個集團的角度看,未少繳增值稅。國稅機關要求該酒業公司補繳增值稅是否合法?如果酒業公司需補繳增值稅,能否按稅務機關核定價格與酒業公司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價格之間的差額,補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回復】《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進一步明確,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詳細>> ·運輸發票符合哪些條件才允許抵扣增值稅? ·銷售用過固定資產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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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工資、薪金項目的目的是為了證明下列事實:在冊職工總數是真實的;應付工資和應付福利費計算準確;計入成本費用的工資、薪金費用是真實且合法的。因而,工資、薪金反避稅內容包括稽查人員組成、工資、薪金用途和結算標準和工資、薪金總額四個方面……詳細>> ·虛開建安發票的后果和風險分析 ·預售房產中的稅收“漏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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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鬼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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