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納稅國民在繳納物業稅之后,其與不動產有關的利益或境遇并無什么變化,又或稅收征管存在不透明、使用存在不合意之處,又怎能指望物業稅會受到廣泛擁護呢?
國人靠勞動掙點錢不容易,加上平日里又總被“國際慣例”或者“中國國情”挾持或者忽悠著“pia pia”地向外掏錢。因此,每聽到官家要來征稅,自然不免了心驚肉跳。雖曉以國家民族等大義,且相信反對無效,但從本能出發,哼哼兩聲不滿也是必須的。
這不,剛公布的《關于2009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的意見》中甫一提到,“今年研究開征物業稅”,立馬就把群眾驚到了。雖然人家書面說的明白——“研究開征”。眾所周知,在領導詞典中,“研究研究”者,并不等于“立即執行”,甚至也與“準備執行”不同。但對廣大“有產者”而言,最刺眼的其實并不是“研究”,而是“開征”。這就好比聽說有人正研究刀子的形制,用來切自己的肉,雖然暫未看到刀客真的操刀晃過來,或者已把手放到刀把子上頭蠢蠢欲動,只需想想案板上的將是自己,感到有點緊張,乃至冒點汗水或口水應也是正常反映。
那么,這物業稅果真的是個非常壞的東東嗎?
被掏錢盡管不爽,但就物業稅的本質而言,作為財產稅的一種,無論從稅收轉型還是社會轉型角度看,其開征實際都是遲早的事情。同時,物業稅的作用也不應低估。
一方面,目前世界上大多數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都對房地產征收物業稅,并以財產的持有作為課稅前提、以財產的價值作為計稅依據。物業稅也成為遺產稅之外,有效平衡社會成員財富兩極分化的一種手段——不僅能直接抑制富者愈富,還能增強財政轉移支付實力,間接防范貧者愈貧。
另一方面,由于各國開征的物業稅多屬于地方稅,還能夠幫助平衡國家、地方的財力分布,尤其對于阻遏目前在我國泛濫的“土地財政”應有明顯效果。有了不動產資產值作為稅收對象,地方政府也會更注重維護環境、治安、教育、醫療等配套設施,更有動力支持公共財政稅基的穩定。
最主要的,物業稅額往往跟著資產值變動,使得不動產價格的波動也受到一定抑制,漲得過快并不一定符合買房人的利益,也會使房產投機變得更加困難。有例為證,赴海外抄底的國內投資客們之所以多數出去轉了一圈又悻悻地回到京津滬深等熟悉的戰場,不少正是懼于歐美物業稅規定。
可見,物業稅并非一無是處。
特別地,從此前媒體披露的一些情況看,物業稅改革思路是“將現行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土地增值稅以及土地出讓金等稅費合并,轉化為房產保有階段統一收取的物業稅,并使物業稅的總體規模保持基本相當”。可見,它并不是在交易稅基礎上的二次征稅。此消彼長,反而更具稅收制度正本清源意義。況且,《物權法》以降,一步到位的土地出讓金也已不再適用于可無限期延長的土地使用權,開征物業稅似乎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那么,為啥這樣一個四五年來多次“只聽樓梯響,不見人下來”的稅種,作為一個已在北京、遼寧等10多省(市)空轉運行多年的稅種,還是每經提及必引發熱議呢?
筆者以為,一言以蔽之,物業稅的好與壞已是個偽問題。關于物業稅的種種爭議,已不宜僅從該稅種出發來判定征收是否合理,乃至引申到樓市走向來分析利弊。真問題在于,對物業稅的異議,實際是納稅民眾對整個稅收、征收、使用乃至轉移支付等方面存在異議的折射。
學理上,物業稅是政府以政權強制力,對使用或者占有不動產的業主征收的補償政府提供公共品的費用。但是,政府既對財產有征稅權,納稅國民就有權要求政府充分尊重并保護自身財產。順理成章,如果納稅國民在繳納物業稅之后,其與不動產有關的利益或境遇并無什么變化,又或稅收征管存在不透明、使用存在不合意之處,又怎能指望物業稅會受到廣泛擁護呢?
確而言之,到如今,多數普通房產擁有者其實還真沒幸福到足以被加稅的地步——入住前,要和強梁的開發商打交道吧,假按揭不說,房托、假簽約等帶來的精神壓力也不小,等忍著啃老、房奴等壞名聲簽罷合同,戰戰兢兢捱到入住,卻又要陷入與物業、中介乃至各路怪芳鄰的苦斗,為質量、學區、交通、規劃等種種不合意而煩惱,甚或有的人入住多年,連房產證的影子都見不到……
這其中,好多問題其實根本不該是納稅人考慮和解決的。于是,有人就不由得想,既然納了種種稅,卻光有義務看不到權利的毛兒,那反對新稅種總沒錯。
說到底,“研究開征物業稅”之外,還不妨順帶著研究下稅收制度等方面的其他問題。這或有助于已經分化的輿論重新合流,最終亮出“同意”的牌子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