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稅務總局正式公布了《注冊稅務師涉稅服務業務基本準則》(以下簡稱《服務準則》)和《注冊稅務師涉稅鑒證業務基本準則》(以下簡稱《鑒證準則》),以進一步完善注冊稅務師執業規范體系,明確涉稅鑒證和涉稅服務的業務標準,保障涉稅中介服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稅收專業服務市場的健康發展。據悉,這兩個準則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據了解,《服務準則》和《鑒證準則》都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執行涉稅服務業務的注冊稅務師及其所在的稅務師事務所。
北京中旭永晟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總經理左永豐告訴記者,早在1999年,為保證注冊稅務師依法、公正執行稅務代理業務,規范稅務代理行為,促進稅務代理健康發展,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注冊稅務師執業準則(試行)》和《稅務代理從業人員守則(試行)》。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第13號令發布的《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中首次明確了注冊稅務師行業的涉稅鑒證業務。2007年,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制定并公布了《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業務準則(試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準則(試行)》、《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等3項涉稅鑒證業務準則,其中對各類鑒證業務的定義、范圍、對象、內容、方法、程序,以及承接此類業務的稅務師事務所應具備的條件給予明確,并統一規范了涉稅鑒證業務約定書和出具涉稅鑒證報告的參考文本。
左永豐表示,目前一些地方確實存在注稅所執業行為不規范、服務質量不高等現象,不僅影響了行業的社會形象,也嚴重妨礙了行業自身的發展。因此,涉稅服務業務和涉稅鑒證業務標準的確定,對完善注冊稅務師執業準則體系,提高注冊稅務師執業質量,控制執業風險有著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