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文對已經到期的部分增值稅優惠政策進行了重新明確,除大部分政策繼續實施外,兩部門也對部分政策進行了調整。據了解,此次重新明確的政策主要包括以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的綜合利用產品及民貿企業和邊銷茶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通知明確,自2009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農作物秸稈、蔗渣等4類農林剩余物為原料自產的綜合利用產品由稅務機關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具體退稅比例2009年為100%,2010年為80%。通知同時對申請辦理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納稅人所應具備的條件及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所應提交的材料進行了規定。
通知明確,自2009年1月1日~9月30日,對民族貿易縣內縣級及其以下的民族貿易企業和供銷社企業銷售貨物(除石油、煙草外)繼續免征增值稅。自2009年10月1日起,上述免征增值稅政策停止執行,對民貿企業銷售貨物照章征收增值稅。自2009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對國家定點生產企業銷售自產的邊銷茶及經銷企業銷售的邊銷茶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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