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結束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峰會上,“低碳經濟”備受關注。隨著今年底將召開的第15次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大會日期的臨近,也使得我國是否可以率先征收碳稅的討論提上日程。對此,專家認為,從長遠看,中國推出碳稅利大于弊。
據悉,有關部門已開始研究制訂征收環境稅方案。早在今年5月,國務院批轉《關于2009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意見的通知》,通知共提出13條意見,其中第四條提出“大力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和節能環保體制改革,努力轉變發展方式”,第九條提出“加快理順環境稅費制度,研究開征環境稅”。而早在去年全國“兩會”上,20多位政協委員曾聯名提交了《關于盡快將開征環境稅納入議事日程、出臺環境稅》的提案。據環保部副部長張力軍在新聞發布會上透露,征收企業環境稅已列入財政部、稅務總局和環保部的重要議事日程,條件成熟時將會推出。這表明環境稅將成為繼綠色信貸、綠色證券、綠色保險之后的又一“環保新政”,體現了政府部門多管齊下,督促加大節能減排的監管力度。
假若通過調整環境稅收政策,排污企業能積極主動地加強環保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排污,這無疑是政策制訂者所希望看到的效果。但有的企業認為,既然繳了環境稅,就買了“排污權”。這就需要將排污量的多少體現在環境稅的征收標準上,防止企業繳了稅反而多排污。
靠大幅度提高環境稅征收標準來提高環保效率的做法,起源于戰后歐洲經濟高速發展期。此后為世界一些國家所仿效。但環境污染對地球上越來越稀缺的青山綠水生態資源的破壞、對子孫后代生命健康的危害、對社會持續穩定發展的阻礙,僅靠征收環境稅是不可能“贖”回的!董h境保護法》早就明確規定了“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即便企業履行了繳納環境稅的義務,也不能免除治理污染的責任。不言而喻,我們在強調污染者付費的同時,也要強調污染者負責。
在調整環保政策的同時,還要防止排污企業將所繳納的排污費在生產成本中列支而計入產品成本,導致排污收費實際上轉嫁給消費者,從而步入“企業污染社會負擔”的怪圈。筆者認為,開征環境稅后,有必要取消原有排污費,讓環保部門全身心投入監管工作,為節能減排提供有效保障,確保一方環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