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通知,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將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由之前的1600元/月調整為2000元/月,同時也明確規定了其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以及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的稅前扣除標準。從政策層面上來看,此次調整再一次體現出政府逐步縮小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之間的稅收差別的政策取向。而對個體私營經濟來說,扣除標準的調整相應地減輕了其稅收負擔,有利于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的蓬勃發展。
據了解,從2000年1月1日起,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而不再繳納企業所得稅。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個人所得稅法,將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費用的扣除標準從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相應地,此次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通知,也將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由之前的1600元/月調整為2000元/月,這就使得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和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費用的扣除標準實現了統一。
2008年1月1日,新企業所得稅法開始施行,內外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得到了統一。此前,實行查賬征收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了應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其生產經營所得上繳個人所得稅之外,其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以及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方式,事實上是參照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執行的。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施行減輕了公有制內資企業的稅負,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是否也按照新標準執行稅前的費用扣除,急需得到有關部門的確認。此次通知即對上述稅前項目的扣除標準進行了確認,通知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這些標準實際上與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是一致的,這體現出了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經濟“公平稅負”的原則,大大減輕了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稅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