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清華大學經濟學教授蔡繼明建議大幅度提高我國油氣、煤炭等礦產資源補償費標準,由原來的1%調整到10%左右,將原來的礦產資源稅由從量稅改為從價稅,實現稅費合一。
蔡繼明提交的提案之一是《關于提高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建議》。他在提案中指出,與國際水平相比,我國目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明顯偏低。
根據1994年國務院頒布的《礦產資源補償征收管理規定》,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根據不同的礦產資源,按其銷售收入的0.5%~4%征收。
中國的石油、天然氣、煤炭、煤層氣等重要能源的補償費都只有1%,而國外石油、天然氣、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率一般為10%至16%。
“即使是美國這樣一個礦產資源遠比中國豐富的國家,其石油、天然氣、煤炭(露天礦)權利金費率也高達12.5%,澳大利亞、馬來西亞為10%。”蔡繼明告訴《第一財經日報》。
蔡繼明認為,如此低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大大低估了礦產資源的價值,一方面會人為地壓低由礦產資源加工而來的最終產品特別是各種能源的價格,從而刺激這類產品的需求不合理地膨脹,另一方面會人為地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和加工行業的利潤,從而導致對礦產資源過度過早的開采。這兩方面的扭曲都會造成我國礦產資源的極大浪費,加劇我國礦產資源的稀缺程度,從而斷送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蔡繼明還指出,過低的補償費標準會將本來應該歸于國家和地方的收益轉移到了開發商或最終產品使用者手里,使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能完全實現,造成收入分配關系的扭曲。
蔡繼明表示,這些年來我國利潤率高的行業,大多數不是資源壟斷性的,就是環境污染比較嚴重的,之所以投資回報率比較高,除了勞動力成本低外,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產品高價,資源低價,環境無價”這種價格格局造成的,企業利益的獲取某種程度上講是在損害國家利益和公眾利益基礎上獲得的。
因此,他建議,針對我國能源高度短缺的狀況,參照國際標準,大幅度提高我國油氣、煤炭等礦產資源補償費標準,由原來的1%調整到10%左右,并將其更名為礦產資源絕對補償費;將原來的礦產資源稅由從量稅改為從價稅,并更名為礦產資源級差補償費。
他認為,把從量稅改為從價稅并實現稅費合一,既使之更準確地體現礦產資源所有者與使用者之間的經濟關系,又保證了礦產資源使用者之間以及采掘業與其他行業之間平等競爭的經濟關系。
他同時建議,取消資源稅后,為減少地方財政收入的損失,在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分配比例中,適當提高地方分成比例,在礦產資源開發中要照顧當地群眾利益。建立科學民主的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可行性論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