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創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充分發揮資源稅調節資源級差收入的重要作用,促進資源合理開發和有效利用,實現西藏資源優勢向經濟優勢的轉化,自治區人民政府日前發出《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和完善資源稅政策的通知》決定,對西藏資源稅政策進行調整和完善,并從2007 年1月1日起執行。
《通知》決定,擴大資源稅征稅范圍,將天然礦泉水資源列入非金屬礦原礦稅目,對其按銷售數量依3元/噸的標準征收資源稅。將“金屬礦原礦”中的鉻礦石、銅礦石、鉛鋅礦石、鉬礦石4類礦種的資源稅額分別提高到50元/噸、15元/噸、18元/噸、8元/噸。將“非金屬礦原礦”中明礬、煤炭、泥炭、火山灰、石膏5類礦種的資源稅稅額分別提高到3元/噸、3元/噸、3元/噸、4元/噸、6元/噸。
《通知》決定,改變木材資源稅征稅方式,實行從量定額的計稅辦法。其中樺木原木、青鋼木原木、楓木原木、柏木原木、烏木原木的單位稅額標準為100元/立方米,其他未列舉原木的單位稅額為70元/立方米。同時,改變資源稅收入入庫級次,分別由自治區、地(市)、縣級財政按20%、30%、50%比例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