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地方稅務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盡快提出切實可行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幅度調整方案,并加強管理,嚴格控制減免稅。
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是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的通知》中提出上述要求的。這份通知明確,各地要完善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嚴格控制減免稅,從嚴控制各類開發區、各類園區用地和屬于國家產業政策限制發展項目用地的減免稅。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用地和廉租房、經濟適用房以外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稅。
通知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幅度原則上,應在2006年實際執行稅額幅度的基礎上提高2倍。多年未調整稅額幅度的地區,調整的力度應大一些。要使稅額幅度能夠客觀地反映本地區經濟發展程度和地價水平。
各市、縣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土地利用狀況和地價水平等,合理劃分本地區的土地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每一等級土地的具體適用稅額標準。經濟發達地區和城市中心區,原則上應按稅額幅度的高限確定適用稅額標準。經濟發達地區如需突破稅額幅度上限、進一步提高適用稅額標準,須報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對外資企業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要全面、準確地掌握外資企業的戶數和占地情況,逐步建立和完善稅源數據庫。
中國經濟時報
知識點小貼士:
什么是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國有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實際占用的土地單位面積為計稅標準,按規定稅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就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但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暫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我國稅法明確規定了以下具體情況下的納稅人:
(1)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
(2)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3)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編輯留言:
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于房價的影響肯定是存在的,只是影響程度很小,在房價上漲的各因素中占有的地位微乎其微,幾乎難以準確的量化和分析。目前針對房地產的稅收政策層出不窮,應該說是處于政策密集期。公眾對政策如此敏感,以至于在每個政策出臺后必然會和房價聯系在一起,公眾已經對政策具有了相當的“政策恐懼”心理,而這種心理必然造成市場的恐慌和房價的震蕩,筆者認為這肯定是無庸質疑的。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對土地保有環節征收的稅款,原則上可以推動開發商加快土地的利用速度,減少土地囤積,促進土地的合理高效流動,而在目前的房產供求形勢下,這樣的稅費增加向消費者轉嫁基本是100%實現的,而政策造成的恐慌可能帶來房價更大規模的上漲,在這種情況下,稅總推動土地流轉的政策恐怕難以達到目的。完全的稅費轉嫁并不能調動開發商集約利用土地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