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明確對尿素產品增值稅繼續實行先征后返政策。
通知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對尿素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尿素產品,繼續實行先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后按實際繳納增值稅額返還50%的政策。
通知指出,對尿素產品實行增值稅返還政策,是國家為保證化肥供應、穩定化肥價格采取的一項重要措施,各地財稅部門要不折不扣地落實政策,將應當返還的稅款及時足額地返還給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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