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工作,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并發出通知,要求做好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工作。
通知規定,從2005年1月1日起,凡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通過防偽稅控報稅子系統采集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信息,不再填報《代開發票開具清單》,同時停止使用非防偽稅控系統為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稅務機關用非防偽稅控系統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在2005年3月份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并填報《代開發票抵扣清單》,逾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稅務機關通過防偽稅控系統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通過防偽稅控認證子系統采集抵扣聯信息,不再填報《代開發票抵扣清單》,其認證、申報抵扣期限的有關規定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7號)文件規定執行,并按照現行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比對內容進行“一窗式”比對。
通知要求,稅務機關必須在一個窗口設置征收崗位和代開發票崗位。在防偽稅控代開票征收子系統未投入運行前,要加強對手工傳遞憑證的監控工作,要設置審核監控崗位專門負責核對開票稅額、收款數額和入庫稅款是否一致。要加強對認證通過的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納稅人申報表進行比對。對票表比對異常的要查清原因,依照有關規定分別進行處理。要對小規模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銷售額進行審核,其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銷售額不得小于稅務機關為其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所注明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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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加強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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