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從2005年1月1日起,凡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通過防偽稅控報稅子系統采集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信息,不再填報《代開發票開具清單》。
通知要求,稅務機關必須在一個窗口設置征收崗位和代開發票崗位。在防偽稅控代開票征收子系統未投入運行前,要加強對手工傳遞憑證的監控工作,要設置審核監控崗位專門負責核對開票稅額、收款數額和入庫稅款是否一致。要加強對認證通過的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納稅人申報表進行比對,小規模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銷售額不得小于稅務機關為其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所注明的金額。
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正式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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