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企業按照國家相關法律宣告破產后,企業職工因此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是否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針對近一段時間一些納稅人的疑惑,地稅部門今天明確表態,對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北京市地稅局解釋說,具體包括三種情況:一是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二是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三是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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