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從2005年4月1日起停止執行集成電路產品增值稅退稅政策。
《通知》要求自2005年4月1日起,停止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70號)第一條有關增值稅退稅政策。原政策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硅片),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擴大再生產和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
《通知》同時明確,2005年3月31日以前,財稅[2002]70號文的第一條有關增值稅退稅政策僅適用于在2004年7月14日前已認定的集成電路企業和2004年7月14日前已認定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硅片)。
集成電路增值稅退稅政策明年4月1日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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