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國家稅務總局對我國機動車輛丟失是否可退稅的問題作出規定:對于已經按年繳納了車船使用稅的機動車輛出現丟失的情況,應當予以退稅。
納稅人可在車輛丟失后,憑車船使用稅完稅憑證和公安部門出具的車輛丟失證明,向車輛納稅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地方稅務機關經審核后應依據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同時,車船使用稅退稅額應按月計算。退稅的起止時間為從機動車輛丟失的次月起至納稅年度終了的當月止。
辦理退稅后,納稅人又找回車輛后,應從公安機關出具的丟失車輛發還證明的次月起計算繳納車船使用稅。
機動車輛丟失可退多繳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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