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最新通知:今日起,這幾種情況,違法!
不論對勞動者還是HR而言,勞動法一直都是大家需要熟知的。
尤其是對企業HR而言,無論企業有沒有法律顧問,HR都得承擔起防范用工風險的職責。有時一個無心之失,有可能就會給企業帶來用功風險。
近期,青島、煙臺、濰坊、威海、日照等5市人社局就聯合印發了《企業勞動用工指導手冊(2023版)》,從勞動關系到員工管理都有了明確規定。
符合以下幾種情況企業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關系的建立
(1)勞動者法定退休年齡
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是年滿十六周歲至法定退休年齡。禁止企業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企業錄用年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工,應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備案。
2、與退休返聘、在校學生應簽訂勞務協議
企業招用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應當與被招用人員訂立書面勞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在校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招用年滿十六周歲的在校學生的,應當與被招用人員訂立書面勞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的簽訂
(1)符合以下幾種情況,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②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③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續訂勞動合同的認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再次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視為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
(3)符合以下情況,可中止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
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協商一致的;
②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③因不可抗力致使勞動合同暫時不能履行的;
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關系保留,勞動合同暫停履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并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合同中止期間不計算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除已經無法履行的外,應當恢復履行。
(4)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二倍支付賠償金。
注意事項: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不以2008年1月1日為界分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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