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宿舍水電費沒有票,能不能加計100%扣除?
【思考】企業為從事研發活動人員提供集體宿舍,宿舍是租的,發生的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出租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如分割單+其取得水電費等發票復印件,不是發票),能否享受100%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不考慮其他條件:
1.作為福利費支出,按照相關規定稅前扣除(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前提:能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職工福利費包括企業為職工住房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企業為員工提供集體宿舍的支出,屬于企業為員工提供的用于住房方面的非貨幣性福利,可以作為福利費支出,按照相關規定稅前扣除。
2.可以作為“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加計扣除(屬于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六、其他相關費用
指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
此類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3.稅前扣除憑證合規(取得稅前扣除憑證合規)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一承租方租用)辦公、生產用房等資產發生的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出租方作為應稅項目開具發票的,企業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出租方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出租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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