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初級知識, 我指的是解除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和2倍工資是不是一樣的



你好,這個是不一樣的呢
1、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023 12/26 15:15

84784970 

2023 12/26 15:17
怎么每次問這個問題都是你接呢,問別的你不來

小小霞老師 

2023 12/26 15:19
不好意思,有別的問題你也可以問,不過關于你這個問題經濟補償金和2倍工資確實是有區別的

84784970 

2023 12/26 15:22
你們全部是百度來的答案,有什么意義

小小霞老師 

2023 12/26 15:35
首先,《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已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應在此前的11個月中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是對未在“一年”內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嚴厲處罰措施。
如系勞動者的原因不愿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保留勞動者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的證據材料或已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證據材料。如用人單位已經通知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而勞動者不愿意簽訂的,如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終止予勞動者的勞動關系,且無需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通知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愿簽訂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并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所以解除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和2倍工資不是一樣的

小小霞老師 

2023 12/26 15:36
我上面給你總結了法條,你可以看下什么原因導致的不一樣,所以解除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和2倍工資不是一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