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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 使用權資產計提的折舊納稅調增 按企業所得稅計提的折舊納稅調減 這個怎么理解 能否舉例說明



融資租賃中,會計按“使用權資產”價值和會計年限計提折舊,稅法按“計稅基礎”(如合同付款總額)和稅法規定年限(如設備最低10年)計提折舊。
前期:若會計折舊額>稅法折舊額,差額需納稅調增(如會計年折20萬、稅法年折8萬,調增12萬)。
后期:會計折舊結束后,稅法仍在折舊,差額可納稅調減(如稅法后續每年折8萬,調減8萬)。
本質是會計與稅法的“時間性差異”,前期調增、后期調減,總額最終一致。
06/07 10: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