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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流通環節免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規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免征增值稅的鮮活肉產品,包括豬、牛、羊、雞、鴨、鵝及其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內臟、頭、尾、骨、蹄、翅、爪等組織。所以,從事生豬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生豬免征增值稅。非流通環節視情況而定:如果是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的生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規定,屬于免征增值稅的范圍。但如果是購進生豬后直接銷售,且不屬于批發、零售環節,比如是生產型企業外購生豬后直接銷售,不屬于上述免稅范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所得稅符合條件可免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規定,企業將購入的農、林、牧、漁產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場地進行育肥、育秧等再種植、養殖,經過一定的生長周期,使其生物形態發生變化,且并非由于本環節對農產品進行加工而明顯增加了產品的使用價值的,可視為農產品的種植、養殖項目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6。因此,企業購進豬仔飼養后再銷售,取得的收入可按“牲畜、家禽飼養”免征企業所得稅。但如果是納稅人購買生豬后直接進行銷售的貿易活動產生的所得,不能享受農、林、牧、漁業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
此外,個人從事買進賣出生豬業務,若符合上述增值稅和所得稅的減免條件,同樣可以享受相應的減免政策。個體工商戶也參照上述規定執行。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在增值稅方面與其他企業適用相同政策;在所得稅方面,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是由投資者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生產經營所得參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若符合相關優惠條件,也可享受相應的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