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機關應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下圖題目選項B既要驗證經營場所客觀存在又要核查公司擁有所有權使用權,還屬于形式審查嗎?形式審查具體是要做到什么程度?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形式審查主要是指登記機關僅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而不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真實性、合法性的實質性核實。
對于公司住所核驗的形式審查程度如下:材料齊全性審查:審查申請人是否按照規定提交了相應的住所使用證明材料。如屬于自有房產的,是否提交了房屋產權證明;租賃房屋的,是否提交了租賃合同等。若實行告知承諾制,是否按要求提交了承諾書等相關材料。
材料合規性審查:審查材料的格式、簽署等是否符合規范。例如,證明文件復印件是否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申請人簽署或其指定代表簽字、蓋章;文書是否使用規定的紙張規格打印、填寫規范等。
從材料上判斷住所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如房屋用途是否符合規劃用途(例如住宅放寬登記情況,其他非商業用途房屋需符合規劃用途才能登記經營),是否為違章建筑等可通過書式材料判斷的內容。對于住所信息的填寫是否完整、準確,是否與其他相關材料一致等進行審查。雖然登記機關可能會采取一些方式驗證經營場所客觀存在及核查所有權使用權,如與不動產交易登記部門信息比對、要求房東攜產權證原件到窗口核實或實地核實等,但這并不改變其形式審查的性質。
這些核實措施往往是在形式審查過程中,發現材料存疑或有特定情形時才采取,并非對所有住所都進行實質性的調查核實,其目的仍是為了確保申請材料在形式上符合要求,而不是對住所權利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全面的實質審查。
總體而言,形式審查不涉及對住所實際權利歸屬、經營場所是否真正實際使用等實質內容的深入調查,只要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在表面上符合規定,登記機關就可予以登記。但如果發現材料存在問題或有疑問,登記機關可進一步要求核實,但這仍屬于形式審查范疇內的合理懷疑與進一步確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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