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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實物交換房屋權屬,實物與公允價值相等的,計稅依據為0,為什么這句話是錯的 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不動產單元的,計稅依據為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為什么這句話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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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實物交換房屋權屬,實物與公允價值相等的,計稅依據為0,這句話錯誤的原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四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在以實物交換房屋權屬的情況下,屬于房屋買賣的一種特殊形式,應按照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而不是計稅依據為0,即使實物與房屋的公允價值相等,也需要按照規定繳納契稅。
03/25 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