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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一般計稅,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不動產,開具一張銷售不動產的增值稅“不征稅”發票后,在開具“正式”發票之前(之時或者之后),是否需要將該張“不征稅”發票沖紅?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各地口徑差異較大,建議咨詢當地稅務機關意見。個人理解不征稅發票相當于一張“收據”,收回或紅沖并沒有太大意義。不同口徑參考如下:
1.廈門國稅《12366營改增熱點問題(十四)》第3問: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房地產項目取得預收款,開具稅率欄為“不征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若后續再收到余款如何開具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九條第(十一)項的規定,升級后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中的分類編碼增加6“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其中下設有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上述情況中,企業收到預收款,已開具稅率欄為“不征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后續收到余款,應將原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收回紅沖,再開具全額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或者增值稅專用發票。
2.北京國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的相關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范圍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時。房地產企業預收款開具不征稅發票并不屬于以上情形規定的范圍;且在開具不征稅發票時,并未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其實質為收款憑據,是否開具不征稅的紅字發票本身并不影響應稅銷售額。
祝您學習愉快!
12/02 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