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企業收到政府補助100萬元,如果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一定要在當年即2021年計入營業外收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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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以下政策:如果與銷售無關,應該在收到時點確認收入。所以應該在2021年計入營業外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規定:“六、關于企業取得政府財政資金的收入時間確認問題
企業按照市場價格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等,凡由政府財政部門根據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的數量、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全部或部分資金支付的,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業取得的各種政府財政支付,如財政補貼、補助、補償、退稅等,應當按照實際取得收入的時間確認收入。
本公告適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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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額法,先計入遞延收益,建造好之后,隨著折舊開始今天攤銷,計入其他收益;凈額法也是先計入遞延收益,建造好之后沖減成本
稅務方面的處理,可以參考以下原則:
企業所得稅: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如果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相應支出也不允許稅前扣除了:
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如果不同時符合以上條件,則不屬于不征稅收入,需要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增值稅:取得的政府補助是否繳納增值稅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1、從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2、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3、納稅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新能源汽車對應的中央財政補貼收入,屬于“2019年45號公告實施前,納稅人取得中央財政補貼”情形,應繼續按照2013年第3號公告的規定執行,無需繳納增值稅。
小貼士:從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是指納稅人2020年1月1日以后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財政補貼。
祝您學習愉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