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新準則下雖然沒有融資租賃的說法,但依據實質生于形式的原則,除了低價值租賃和短期租賃外的租賃是不是就相當于稅法上講的融資租賃。所得稅相關規定屬于融資租賃的資產計提的折舊可以稅前列支。那會計上實質是融資租賃形成的使用權資產計提的折舊是不是就可以稅前列支了,那就不會產生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事了?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不是的,會計上承租人只區分低價值租賃和短期租賃簡化處理的情況和確認使用權資產以及租賃負債的情況的
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的話,不等同于稅法規定的融資租賃的
稅法中經營租賃在會計上只要不屬于低價值租賃和短期租賃簡化處理的情況的話,也是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
并不是使用權資產的折舊都能稅前扣除的
處理稅會差異的時候需要分別考慮稅法和會計的規定的
祝您學習愉快!
05/16 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