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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6 〕36 號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將自產產品贈送給養(yǎng)老院,增值稅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嗎?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需要視同銷售的。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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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10:02

小太陽 

10/24 19:50
有對應的法條嗎老師

郭鋒老師 

10/24 20:03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規(guī)定,視同銷售范圍: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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