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債轉股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情形,是按重組收益占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來認定嗎?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是的,企業所得稅中企業重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1個合理商業目的;2個比例;2個12個月)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50%)3.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規定比例;(85%)4.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情形 (1)股權劃轉、資產劃轉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1)雙方均不確認所得;(2)劃入方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計稅基礎,以原賬面凈值確定;(3)劃入方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按其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2)債務重組(1)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相當于遞延納稅)(2)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祝您學習愉快!
05/15 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