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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等待期內取消了所授予的權益工具時應作加速可行權處理不是做回購處理?



在等待期內取消所授予的權益工具時,應作加速可行權處理,而不是回購處理。
原因如下:
1.?會計準則規定
-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定,如果企業在等待期內取消了所授予的權益工具,企業應當對取消所授予的權益工具作為加速行權處理,將剩余等待期內應確認的金額立即計入當期損益,同時確認資本公積。
- 這種處理方式是為了反映企業在取消權益工具這一決策下,對員工前期服務的合理補償,將原本應在剩余等待期內分攤確認的費用一次性確認。
2.?與回購處理的區別
- 加速可行權處理
- 加速可行權處理是將原本在未來等待期內逐步確認的股份支付費用,在取消權益工具時一次性全部確認。例如,某企業授予員工股票期權,等待期為3年,在第2年取消了該期權授予,此時需要將原本第3年應確認的股份支付費用在取消當期一次性確認。
- 回購處理
- 回購處理通常適用于企業回購自身已發行的股票等情況。在股份支付中,如果作回購處理,就不符合股份支付取消的經濟實質,因為回購通常涉及企業以現金等方式從股東手中購回股票,而股份支付取消是企業與員工之間關于權益工具授予的變更,并不涉及從員工手中回購已授予但未行權的權益工具這種情況。
總之,在等待期內取消授予的權益工具時,作加速可行權處理是符合會計準則要求的正確做法。
2024 12/26 09: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