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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提出陳述和申辯,縣稅務局應當進行復核,有多少日作出是否處罰決定的規定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當事人對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提出陳述和申辯的,稅務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關于復核的時限,法律有明確的規定:
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出陳述和申辯的,稅務機關應當在聽取陳述和申辯后,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處罰的決定,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如果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和申辯,稅務機關可以直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處罰決定。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時限可能會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和稅務部門的具體操作流程有所變動,因此,最好是參照最新的法律法規或者咨詢當地稅務機關以獲取準確的信息。此外,不同地區的稅務機關在具體操作上可能會有一些差異,應當以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為準。
2024 10/08 21: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