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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經濟法上為什么說作為行使的是撤銷權,而不作為行使的是代位權?這個作為和不作為怎么區分



在經濟法中,撤銷權和代位權的 “作為” 與 “不作為” 區分主要在于債務人的行為表現。
“作為” 指債務人積極實施了某種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此時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例如,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這些積極的處分財產行為導致其償債能力下降,損害了債權人利益,債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來撤銷這些有害行為。
“不作為” 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此時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比如,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但他不積極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導致其自身沒有足夠的財產來清償對債權人的債務,債權人就可以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權利。
也就是說“作為” 是債務人主動做出有害行為,“不作為” 是債務人該做而不做有利于償債的行為。
2024 08/22 15: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