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樸老師,應按照實際支付給各關聯方利息占關聯方利息總額的比例,在各關聯方之間進行分配,意思就是如果有多個關聯方借款,按利息比例分攤不得扣除的部分,防止全部分配到利息低的關聯方借款。這段文字的最后一句的邏輯,我不理解,望解惑。



這段話的邏輯是為了防止企業通過不合理的利息分配來規避稅收。
如果不按照利息比例分攤不得扣除的部分,而是全部分配到利息低的關聯方借款,那么企業可能會將大部分利息支出集中在這些利息低的關聯方上,從而減少不能扣除的利息金額,降低整體稅負。
例如,有多個關聯方借款,其中一些關聯方的借款利息較高,而另一些利息較低。若不按比例分攤,企業可能會設法將更多利息分配到低利息的關聯方,使得需進行納稅調整的不得扣除利息總額減少。
而按照實際支付給各關聯方利息占關聯方利息總額的比例在各關聯方之間進行分配,可以更公平、合理地確定每個關聯方應承擔的不得扣除利息部分。這樣能避免企業通過操縱利息分配來規避納稅,保證稅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具體來說,在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時,首先需要計算出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然后用關聯利息支出總額扣除這部分不超金融利率的利息,再計算超過關聯債資比例的利息支出。接下來,按照支付給各關聯方的不超金融利率利息占關聯方不超金融利率利息支出總額的比例進行分攤,確定分攤比例。最后,根據分攤比例計算各關聯方不能稅前扣除的利息金額。
2024 07/22 10:56

84784972 

2024 07/22 21:11
還是不懂,能舉例說明嗎?

樸老師 

2024 07/22 21:24
具體哪里不明白你說下,我看看怎么舉例,明天早上給你解答

84784972 

2024 07/22 21:35
什么是把大部分利息支出集中在利息低的關聯方?跟納稅調整有什么關系?還有最后一段的首先然后再,我沒看懂。

樸老師 

2024 07/23 08:29
把大部分利息支出集中在利息低的關聯方,通常是指企業將其債務融資的較大部分安排在與關聯方的交易中,并且這些關聯方收取的利息相對較低。
這種做法可能與納稅調整存在一定關系。在企業所得稅的規定中,對于企業從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所產生的利息支出,有一定的稅前扣除標準和限制。
具體來說,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得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同時,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也有規定限制,例如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如果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下面是具體的計算步驟:
1.首先計算出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即不允許稅前扣除的部分。
2.用關聯利息支出總額扣除這部分不超金融利率的利息,得到剩余的利息支出。
3.計算超過關聯債資比例的利息支出。關聯債資比例是指企業從其全部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占企業接受的權益性投資的比例。
4.按照支付給各關聯方的不超金融利率利息占關聯方不超金融利率利息支出總額的比例進行分攤,確定分攤比例。
5.最后根據分攤比例計算各關聯方不能稅前扣除的利息金額。
例如,某企業2014年度各月平均所有者權益之和為6000萬元,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為24000萬元。假設該企業向關聯方借款發生了如下利息支出:向商業銀行(由丁公司擔保)借款2000萬元,支付利息120萬元及擔保費50萬元(假設同類同期貸款市場上獨立擔保公司應收取的擔保費為40萬元);向母公司甲公司通過建設銀行委托貸款20000萬元,支付利息1600萬元;向工商銀行(由乙公司擔保)借款3000萬元,支付利息135萬元及擔保費55萬元(假設同類同期貸款市場上獨立擔保公司應收取的擔保費為55萬元);向聯營的丙公司借款2000萬元,支付利息120萬元(金融企業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為6%)。
經稅務機關審核,丁公司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甲公司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乙公司實際稅負相同,丙公司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首先,對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進行相關性審核,確認其均與企業收入直接相關。
然后,對利息支出是否超過利率標準進行審核。商業銀行借款部分,擔保費應按40萬元計算,多支付的10萬元需調增;丙公司借款利率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需調增2000×(8%-6%)=40萬元。
接著計算關聯債資比例=24000÷6000=4,超過了其他企業的2:1標準。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其中,標準比例為2÷1=2,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需按規定利率計算,即(120-10+1600+135+2000×6%)×(1-2÷4)=867.5萬元。
最后,按照分攤比例計算各關聯方不能稅前扣除的利息金額。但具體分攤到各關聯方的計算過程較為復雜,這里不再詳細列出。

84784972 

2024 07/23 10:37
丙公司為什么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樸老師 

2024 07/23 10:41
同學你好
丙公司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可能是因為其向該企業提供借款所收取的利息率與金融企業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相比過高或過低,或者在借款的其他條件(如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等)上與在市場上獨立進行的交易存在顯著差異,不符合公平、公正、獨立的市場交易原則。
例如,如果金融企業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為 6%,而丙公司收取的利率為 8%,且沒有合理的商業理由解釋這種差異,就可能被認定為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