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作為壞賬處理后,匯算清繳時 是否準予稅前扣除?



同學你好,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對于企業在財務上提取的壞賬準備金不能在稅前扣除,應于匯算清繳時作納稅調增處理。但對于企業在實際經營中所發生的確實無法收回符合規定條件的壞賬損失,可提供下列材料經稅務機關審批按規定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字號(國稅發[2009]88號)規定:“第十六條 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符合壞賬損失條件的,申請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應提供下列相關依據:
1.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
2.法院的敗訴判決書、裁決書,或者勝訴但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3.工商部門的注銷、吊銷證明;
4.政府部門有關撤銷、責令關閉的行政決定文件;
5.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死亡、失蹤證明;
6.逾期三年以上及已無力清償債務的確鑿證明;
7.與債務人的債務重組協議及其相關證明;
8.其他相關證明。
2024 07/15 02:21

薇老師 

2024 07/15 02:23
所以,企業確實發生了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可以確認損失并申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