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賣方銷售二手車給買方 ,賣方只開具了二手車交易發票,然后按未開具發票申報增值稅繳納稅款。過了幾個月后,買方催要增值稅發票,賣方又補開具了增值稅銷售發票給買方,然后按未開具發票為負金額申報增值稅,但是電子稅務局比對不通過,需要稅管人員強制比對,但是稅管人員說不能補開增值稅發票,不給比對通過。這業務處理正確嗎?



在您描述的這種情況下,業務處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爭議。
從稅法原則和交易實際情況來看,如果交易確實發生,賣方有義務為買方提供合法合規的發票以滿足買方的需求
然而,稅務機關對于發票開具和申報有相應的管理規定和流程。在這種情況下,賣方先按未開票收入申報納稅,之后補開發票并進行相應申報調整,理論上是合理的操作。
但是,如果當地稅務機關有明確的內部管理政策或要求,禁止此類補開發票的行為,那么稅務管理員依據這些規定不予比對通過也是在其職權范圍內執行規定。
不過,如果賣方能夠提供充分的交易證據和資料,證明交易的真實性以及補開發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那么可以與稅務機關進一步溝通和協商,爭取妥善解決該問題,或者向上級稅務機關提出申訴,尋求合理的解決方案。
2024 07/12 1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