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注會經濟法#第162題B選項,這個怎么理解?為什么法院不予支持?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定期合同中可得利益損失問題,通常是指租賃合同。
時間在持續性債務關系中具有重要意義,合同履行剩余期限只是確定守約方尋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的因素之一,著重考慮守約方尋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與合同剩余履行期限的相關度,如當事人主張按照剩余履行期限計算可得利益,法院經審查剩余履行期限不超過尋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通常會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支持其請求。
守約方僅以剩余履行期限對應的價款、租金等為基礎計算可得利益,可能造成違約方過度承擔責任,一般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2024 06/23 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