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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勞務報酬法律條款是哪一條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勞動者報酬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而獲得的各種報酬。勞動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單位的安排下按照約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勞動者就有權要求按勞動取得報酬。勞動者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勞動報酬,再用其所獲得的勞動報酬來購買自己和家人所需要的消費,才能維持和發展自己的勞動力和供養自己的家人,從而實現勞動力的再生產。勞動報酬不僅是勞動者及其家屬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會對其勞動的承認和評價。用人單位在生產過程中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報酬包括三部分:一是貨幣工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各種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二是實物報酬,即用人單位以免費或低于成本價提供給勞動者的各種物品和服務等;三是社會保險,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險部門支付的失業、養老、人身、醫療、家庭財產等保險金。
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若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根據國家統計局1990年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其中,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獎金是指支付給勞動者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勞動者特殊或者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勞動者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勞動者工資水平不受物價變化影響支付給勞動者的各種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在法定的標準工作時間之外超時勞動所獲得的額外的勞動報酬,即加班費。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主要包括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在病假、事假和一些特殊休假期間及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者社會義務時支付的工資和附加工資、保留工資。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但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于工資的范圍:(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本條第一款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問題,包含了三層意思:
第一,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首先,結合各種靈活多變的用工形式,本法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勞動報酬的金額、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進行平等協調,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一種當事人而言更切合實際的勞動報酬制度。同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勞動報酬還要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主要有:
1.最低工資制度。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了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此外,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未完成勞動定額或者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者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內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當然,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2.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發放。我國勞動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根據勞動法的這一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發放實物或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
3.勞動者加班費也是其勞動報酬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費。
4.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勞動者也應取得工資支付。所謂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是指在非正常情況下或者暫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勞動者的工資支付。這些特殊情況主要包括:
(1)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的工資支付。比如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參加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召開的會議;依法行使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等。
(2)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期間的工資支付。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3)勞動者休假期間的工資支付。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4)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的工資支付。法定休假日,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工資。
(5)勞動者在享受探親假期間的工資支付。勞動者在國家的規定探親休假期內探親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6)婚喪假期間的工資支付。婚喪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結婚假期或者直系親屬死亡的喪事假期。一般為一至三天,不在一地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在此期間工資照發。
(7)產假期間的工資支付。為了鼓勵計劃生育,有關法律法規對產假期間的工資發放也做相應規定。
第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支付勞動報酬。
依照勞動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勞動報酬。勞動者從勞動到獲得報酬,再到消費,是一個完整的周期,在這個過程中,獲得報酬是實現這個周期的重要環節,而工資正是獲得勞動報酬的最重要的形式。以法律的形式將支付工資的周期規定為至多一個月,可以使勞動者的勞動到獲得報酬的周期不至過長,更有利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024 05/16 1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