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幫兇”的連帶責任 ? ?(2)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并要求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抽逃出資 ?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股東違反規定抽逃出資的,股東應當返還抽逃的出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問題:這兩個為什么對董監高規定的范圍不一樣呢,一個有監事,一個規定沒有監事,兩個按哪個來呢



你好,您提到的兩個規定中關于“董監高”連帶責任范圍不一致的問題,主要源于《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在不同版本或不同條款中的具體規定。
首先,讓我們先了解一下“抽逃出資”的定義和法律責任。根據《公司法》和相關法律解釋,抽逃出資是指公司成立后,股東違反規定將已繳納的出資款項或資產轉移出公司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僅損害了公司的利益,也可能損害到其他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
在第一個規定中,提到“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這里并沒有明確提到“監事”,可能是因為在該規定的具體情境或法律解釋中,監事并不被認為是直接參與或協助抽逃出資的行為人。
然而,在第二個規定中,明確提到“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里的“監事”被明確納入了承擔連帶責任的范圍。這可能是因為在新修訂的《公司法》或相關司法解釋中,對于監事在防止抽逃出資方面的職責和責任有了更明確的規定。
至于應該按照哪個規定來執行,這取決于具體的法律適用和案件情況。一般來說,如果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釋對同一問題有了更明確或更嚴格的規定,那么應該優先適用新的規定。但是,如果案件的具體情況與某個規定的適用條件更為吻合,那么也可能選擇適用該規定。
總之,在處理涉及“抽逃出資”和“董監高”連帶責任的問題時,需要仔細研究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做出判斷。
2024 04/30 15: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