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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駁回/法院逾期未裁定/再審判決裁定有錯誤 === 可以向檢察院抗訴或建議 法院基于抗訴或檢察建議作出再審判決、裁定后,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法院不予立案,為什么?



檢察院的抗訴或檢察建議是對法院原判決、裁定的一種監督機制,其目的在于確保法律適用的正確性和審判活動的公正性。當檢察院提出抗訴或檢察建議,并經過法院再審后作出新的判決、裁定時,這通常意味著法院已經對原案件進行了重新審理和評估,并作出了相應的裁決。再審制度本身是一種特殊的救濟程序,其目的是為了糾正原審可能存在的重大錯誤。如果允許當事人在再審判決、裁定作出后再次申請再審,將會導致審判程序的無限循環和司法資源的浪費。因此,為了維護司法裁判的穩定性和權威性,法院在再審后一般不再接受當事人的再次申請。
法院在再審過程中已經充分考慮了當事人的申訴理由和證據材料,并作出了相應的裁決。如果當事人對再審結果仍不滿意,可以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尋求救濟,例如向上級法院申訴或申請國家賠償等。
所以,法院在基于檢察院的抗訴或檢察建議作出再審判決、裁定后,對當事人再次申請再審不予立案,是出于維護司法裁判的穩定性和權威性、避免審判程序無限循環以及節約司法資源等方面的考慮。
2024 04/26 11: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