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587這道題B選擇為什么不對



你好,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八條則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乙公司決定每日工作7小時,每周休息1天,若一周的總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那么這種做法是符合《勞動法》的規定的。因為一周工作時間的上限是44小時,而乙公司的工作時間安排并未超過這個上限。
然而,乙公司如果因生產特點需要調整工時制度,還應當經過勞動行政部門的批準,并確保工時制度的調整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以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2024 04/20 17:15

84785016 

2024 04/20 17:19
明白啦老師

84785016 

2024 04/20 17:20
再問你一下,對于賠償金和違約金還有補償金,那個可以自行商議

小小霞老師 

2024 04/20 17:38
你好,是的呢。
違約金是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勞動合同、協議等自行商議約定的。當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另一方承擔一定金錢給付的違約責任。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除特定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而賠償金通常涉及企業或員工因違反合同約定或因自己的故意或過失,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失時,承擔給付對方一定數量的金錢的責任形式。這種情況下,賠償金的發生是基于違約或侵權行為,而非單純的雙方協議。
至于經濟補償金,它通常具有勞動貢獻補償和社會保障的雙重功能,其產生是基于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國家干預勞動關系的法律結果。因此,經濟補償金并非完全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
綜上所述,違約金是可以在勞動合同或協議中由雙方自行商議約定的,而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則更多地受到法律、法規的約束和規定。

84785016 

2024 04/20 17:39
謝謝老師

小小霞老師 

2024 04/20 17:44
不客氣,祝你一切順利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