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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廳向客戶提供娛樂服務的同時又向其銷售食品為什么屬于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 藥材廠向客戶銷售藥材的同時又為其提供研磨加工勞務為什么屬于兼營?



1.混合銷售行為的定義: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行為。其中,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勞務,而自2017年10月30日起,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決定全面取消營業稅,因此,這里的非應稅勞務可以理解為增值稅法規定的其他非貨物銷售的服務。
2.服務的從屬關系:在歌舞廳的例子中,銷售食品與提供娛樂服務之間存在從屬關系。客戶前來歌舞廳主要是為了享受娛樂服務,而食品銷售往往是為了增強客戶的消費體驗,作為娛樂服務的一個附加部分。
3.稅法規定:根據增值稅法律制度的規定,如果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且二者有從屬關系的,則視為混合銷售。因此,歌舞廳的這種銷售行為符合混合銷售的定義。
藥材廠向客戶銷售藥材的同時又為其提供研磨加工勞務,被視為兼營行為,原因如下:
1.兼營行為的定義: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在其經營活動中,既涉及貨物銷售又涉及提供非應稅勞務的行為。與混合銷售不同,兼營行為中的貨物銷售和非應稅勞務是相互獨立的,沒有從屬關系。
2.服務的獨立性:在藥材廠的例子中,銷售藥材和提供研磨加工勞務是兩個獨立的服務項目。客戶可能只需要購買藥材,而不需要研磨加工服務;或者只需要研磨加工服務,而不需要購買藥材。因此,這兩個服務之間沒有必然的從屬關系。
3.稅法規定:根據稅法規定,如果一項經營活動中既涉及貨物銷售又涉及提供非應稅勞務,且二者相互獨立,沒有從屬關系的,則視為兼營行為。因此,藥材廠的這種經營行為符合兼營的定義。
2024 04/16 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