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第2條和第六條是否矛盾,第二條,不動產要登記產生效力,第六條不登記不影響效力



您好!
第二條和第六條所說的層次是不同的
第二條中是說,不動產物權的變更如果不登記是不發生變更效力的,簡言之這個不動產歸屬沒有變
第六條說的是,當事人之間訂立要變動不動產權的合同,如果這個不動產權沒有在訂立合同后進行物權登記,不影響這個合同本身的效力,簡言之,我可以拿著這份合同去找你,可以督促你去辦理變更登記,此時結合第二條我們可以知道,這個不動產權本身的歸屬在沒有登記前是沒有變化的即不因為僅僅訂立了合同就發生效力
2024 03/07 23:57

84785031 

2024 03/08 00:01
還是不能理解

84785031 

2024 03/08 00:06
第二條就是不動產要登記。而第六條就是在不動產要登記前簽了變更合同。拿著合同督促去辦理不動產登記么

楊家續老師 

2024 03/08 00:07
您好!
合同是合同,物權變更是物權變更,二者是不同的,您可以買房為例去理解,您簽訂購房合同后,未登記前,這個房子依舊不屬于你,您只有了買房的權利而已,開發商依舊可以把那個房子賣給其他人,登記前您唯一有的是個合同權利即督促對方給您房子,登記后您才實實在在有了房子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