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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案件時。到期的債務期限在破產受理之前6個月,是否可以撤銷?如果可以撤銷,破產原因在前6個月出現是否撤銷?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案件時,到期的債務期限在破產受理之前6個月,是可以撤銷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破產原因,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如果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那么就不在撤銷之列。
2024 02/21 15:22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案件時。到期的債務期限在破產受理之前6個月,是否可以撤銷?如果可以撤銷,破產原因在前6個月出現是否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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