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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 2×20 年初應收賬款賬面余額200萬元,壞賬準備50萬元, 2×20 年末應收賬款賬面余額300萬元,壞賬準備90萬元, 2×21 年末應收賬款賬面余額350萬元,壞賬準備60萬元。甲公司 2×20 年和 2×21 年稅前會計利潤均為200萬元,所得稅率為25%。計算2×20年末和 2×21 末的應收賬款計稅基礎及 2×20 年和 2×21 的應交所得稅。



2×20年末應收賬款的計稅基礎:
應收賬款賬面余額為300萬元,壞賬準備為90萬元,因此應收賬款凈額為210萬元。由于稅法規定,壞賬準備不得稅前列支,因此2×20年末應收賬款的計稅基礎為300萬元。
2×21年末應收賬款的計稅基礎:
應收賬款賬面余額為350萬元,壞賬準備為60萬元,因此應收賬款凈額為350-60=290萬元。稅法規定,壞賬準備不得稅前列支,因此2×21年末應收賬款的計稅基礎為350萬元。
2×20年的應交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會計利潤+永久性差異=200+(90-50)=240萬元
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率=240×25%=60萬元
2×21年的應交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會計利潤+永久性差異=200+(60-90)=170萬元
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率=170×25%=42.5萬元
2024 01/05 1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