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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2×20年初應收賬款賬面余額200萬元,壞賬準備50萬元,2×20年末應收賬款賬面余額300萬元,壞賬準備90萬元,2×21年末應收賬款賬面余額350萬元,壞賬準備60萬元。甲公司2×20年和2×21年稅前會計利潤均為200萬元,所得稅率為25%。計算2×20年末和2×21末的應收賬款計稅基礎及2×20年和2×21的應交所得稅。



甲公司2×20年初應收賬款賬面余額為200萬元,壞賬準備為50萬元,所以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為200-50=150萬元。
稅法規定,企業應就其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而未發生的不作為扣除。所以,2×20年末應收賬款的計稅基礎為300萬元,因為稅法不認可會計上計提的壞賬準備。
甲公司2×20年的稅前會計利潤為2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200+(300-150)+(90-50)=340萬元。所得稅費用=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率=340×25%=85萬元。
2×21年末,甲公司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為350-60=290萬元,而計稅基礎仍然為350萬元,因為稅法不認可會計上計提的壞賬準備。
甲公司2×21年的稅前會計利潤仍為2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200+(350-290)+(60-90)=180萬元。所得稅費用=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率=180×25%=45萬元。
2024 01/05 11: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