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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可以為高新企業鑒定嗎?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鑒證業務指引
——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規范第3.5.4號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稅務師事務所及其具有資質的涉稅服務人員(以下簡稱“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執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鑒證業務,提高執業質量、防范執業風險,滿足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要求,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發布,2019年第43號修改)和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規范基本指引(試行)》《涉稅鑒證業務指引(試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承辦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鑒證業務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鑒證業務,應當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條件。
第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鑒證業務,應當遵循《稅務師行業職業道德指引—專業勝任能力(試行)》相關的規定,具備專業資質、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了解國家科技、經濟及產業政策,熟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有關要求。
第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執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鑒證業務,應當遵循《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稅務師行業職業道德指引(試行)》相關規定,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保持專業勝任能力和應有的關注,并對執業過程中獲知的信息保密。
第六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執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鑒證業務,應當遵循《稅務師行業質量控制指引(試行)》的相關規定,對業務承接和保持、業務委派、業務實施、業務復核、業務監控、業務工作底稿實施全面的質量控制。
第七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執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鑒證業務,應當遵循《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程序指引(試行)》的相關規定,執行業務承接、業務委派、業務計劃、業務實施、業務記錄、業務成果、業務檔案的服務流程。
第二章 業務定義與目標
第八條 本指引所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鑒證業務,是指稅務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委派具備資格的涉稅服務人員,依據稅法、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被鑒證人研究開發費用占比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判斷,并出具鑒證報告的活動。
本指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本指引所稱的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占比,是指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值。
本指引所稱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與同期總收入的比值。
第九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鑒證業務涉及以下當事人及術語:
(一)委托人,是指委托稅務師事務所對高新認定事項進行鑒證的單位或個人;
(二)鑒證人,是指接受委托,具有提供涉稅鑒證業務資質的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
(三)被鑒證人,是指擬向有關部門申請進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被鑒證人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委托人有權指定的第三人;
(四)使用人,即預期使用鑒證報告的單位或個人;
(五)鑒證事項,是指鑒證人鑒證和證明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報事項,具體是被鑒證人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及占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及占比。
第十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鑒證目標,是鑒證人通過實施鑒證工作,對申報明細表進行審核、判斷,證明其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完整性,并發表相應的鑒證意見,為被鑒證人申報明細表不存在重大錯報進行合理保證:
(一)申報明細表是否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規定編制;
(二)申報明細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鑒證人在所屬期間的研究開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情況。
2023 12/16 00:51

郭老師 

2023 12/16 00:53
需要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執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鑒證業務
單獨的個人是不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