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長江公司為房地產開發公司,2×14年至2×17年發生如下與投資性房地產有關的業務: (1)2×14年12月31日,將一閑置建筑物出租給乙公司并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開始日為2×15年1月1日,租賃期為3年,每年12月31日收取租金150萬元。該建筑物的成本為2800萬元,出租時,已計提折舊500萬元,已計提減值準備300萬元,預計尚可使用年限為20年,長江公司對該建筑物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預計凈殘值為0。 (2)2×16年1月1日,考慮到其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市場比較成熟,并且能夠合理估計該建筑物的公允價值,長江公司決定將該項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模式從成本模式轉換為公允價值模式。2×16年1月1日,該建筑物的公允價值為3000萬



1借投資性房地產2800
累計折舊500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300
貸固定資產2000
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500
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300
2023 12/06 11:00

暖暖老師 

2023 12/06 11:01
2借2015年底投資性房地產賬面價值
2800-500-300-(2800-500-300)/20=1900

暖暖老師 

2023 12/06 11:03
3轉換日
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3000
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600
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300
貸投資性房地產2800
其他綜合收益1100

暖暖老師 

2023 12/06 11:03
借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5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500

暖暖老師 

2023 12/06 11:04
3轉換日
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3000
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600
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300
貸投資性房地產2800
盈余公積110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990

暖暖老師 

2023 12/06 11:05
2017年
借銀行存款150
貸其他業務收入150
借固定資產3300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200
貸投資性房地產成本3000
-公允價值變動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