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法律、法規、規章的適用 買受人在出賣人正常經營活動中通過支付合理對價取得已被設立擔保物權的動產,擔保物權人請求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購買商品的數量明顯超過一般買受人 (2)購買出賣人的生產設備 (3)訂立買賣合同的目的在于擔保出賣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 (4)買受人與出賣人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5)買受人應當查詢抵押登記而未查詢的其他情形 第三小點,如何理解?可以舉例嗎?



例子:
甲向乙借二十萬,乙擔心甲不還錢,甲就和乙簽訂了一個買賣合同,將自己的奔馳車作價20萬,賣給乙; 合同中除了正常的買賣條款,還約定,甲在一年后以25萬(本金+利息)回購奔馳車。如果不回購,財產所有權歸乙所有。
這個買賣合同,明顯含有擔保的意味。不符合正常經營活動的認定標準。
2023 11/15 22:29
